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向其返还。但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