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应统一规划,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开办林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二)林产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和出售无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销售证明的木材;(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不得经营木材和开办林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