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筹资,用于发展林业。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每年对林业的投入两级累计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自治县境内应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辖区发展林业。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