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筹资,用于发展林业。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每年对林业的投入两级累计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

自治县境内应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辖区发展林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