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县的林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所有制形式。坚持谁造谁有,谁投资谁受益,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多林种造林,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对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对划定到户5年以上的轮歇地,仍未造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组织植树造林。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用的用材林。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应营造样板林。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