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所有制形式。坚持谁造谁有,谁投资谁受益,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多林种造林,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对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对划定到户5年以上的轮歇地,仍未造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组织植树造林。

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用的用材林。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应营造样板林。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