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的权属和四至界线不得随意变更。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过协商未能解决的,应由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毁坏林地和开展生产经营开发活动。严禁移动、毁坏护林设施和林业标志。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