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未取得防雷工程资质证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