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