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加强泾河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保护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