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