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