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