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