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各类以盈利为目的的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爱卫办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除“四害”业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