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