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科普组织是指以科普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各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各类群众性组织和有关单位。

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