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的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有效科普的主要形式:(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讲座、专题报告和科普展览;(二)创作、编写、出版科普作品或者读物;(三)组织经常性的文化、科技、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和技术竞赛等活动;(四)开展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五)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六)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令营等活动;(七)其他形式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