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