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