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规定,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