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