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创办中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市场、价格、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