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职工培训。中小企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比例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可以在税前列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