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业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