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