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