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