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业的补偿或补贴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担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