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政府专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