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省农垦管理部门受所有权人委托,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使用工作。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