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Chapter 7 附则Article 49Amended省农垦管理部门受所有权人委托,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使用工作。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