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财政、公安、交通、卫生、林业、水利及电力、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