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投入。鼓励州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自治州城市建设的投资开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的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