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