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范围设置围墙、围栏及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临街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1.8米。工程建设中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