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