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澜沧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澜沧江流域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澜沧江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