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澜沧江水域保护范围为:澜沧江流域的水体、河道、航道、河床、堤岸和航运、水文、水利等设施。无堤防的江河段,其保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水域保护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界桩、标示,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