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