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