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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