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四章 回收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对出售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