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动物疫情预防与控制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