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