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单位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燃气燃烧器具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一并书面告知用户消除安全隐患。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