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