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