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