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草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