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市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

市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但是由其他的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