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法规,在批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撤回。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