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法规进行审查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